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(19)日第928次委員會議決議,英屬維京群島商史雲遜護髮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史雲遜公司) 於電視、雜誌及網際網路等媒體刊播廣告,宣稱「90天頭髮有奇蹟」並刊載卓君等人90天前、後之圖片及健髮日誌等薦證內容,及宣稱「逾半世紀以來……幫助超過1,000,000人改善頭髮問題」及「所有產品及成分皆通過衛生署審核通過」等語,就其商品及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,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,並處史雲遜公司新臺幣150萬元罰鍰。
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,史雲遜公司於電視及雜誌廣告宣稱「90天頭髮有奇蹟」,並刊載卓君等人治療前「頭髮稀疏」及治療後「頭髮濃密」之圖片,明顯暗示或影射其所提供之療程服務可於「90天」內達到「生髮」或「治療禿頭」等功效,另網路廣告亦刊登薦證人之健髮日誌及載有「解決掉髮問題」等語,惟就部分薦證人所提供健髮前、後之生活照片觀之,其實際照片之比較結果並未如廣告有如此明顯的差異,且各薦證人於治療期間之具體效果及頭髮狀況之改善情形,並無任何客觀檢測報告等資料,案關廣告所刊登90天前、後圖片,是否係忠實反映渠等親身體驗之結果,或是否可認完全係薦證人接受史雲遜公司課程服務後所產生之效果,實有疑義。況且史雲遜公司除提供產品成分外,並無任何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,證明可於90天內達到廣告所刊登圖片之效果,其廣告宣稱顯然缺乏科學理論支持及實證,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。
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,史雲遜公司於雜誌廣告宣稱「逾半世紀以來,史雲遜專業健髮在全球超過100個據點幫助超過1,000,000人改善頭髮問題」,所謂「幫助消費者改善頭髮問題」,依一般消費者認知,應係指「曾接受被檢舉人實際課程服務且有具體改善效果」,惟史雲遜公司所提供94年至98年5月間國內實際消費人數僅有16,022人,與廣告所稱「幫助超過1,000,000人改善頭髮問題」差異甚距,自難謂客觀有據。又史雲遜公司於網路「聲明啟事」中宣稱「所有產品及成分皆通過衛生署審核通過」,惟史雲遜公司之產品實為毋須送衛生署檢驗之「一般化粧品」,自無廣告所稱「經衛生署審核通過」之事實。是前揭廣告宣稱亦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, 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