議員爆:史雲遜真髮打薄裝禿[转]
民視 (2009-02-05 15:55)
知名健髮中心「史雲遜」,繼12月初遭消費者聯合指控廣告誇大不實後,台北市議員周威佑及吳思瑤,又接獲民眾檢舉「史雲遜」網站上的健髮見證人,其實根本沒禿,而是把頭髮打薄,充當禿頭照片,希望相關單位著手調查。「史雲遜」網站上,這名健髮明星,以照片輔助說明,自己成功健髮的過程,不過這幾張照片,卻有民眾向台北市議員檢舉,有造假之嫌。
議員拿出檢舉信所附的照片,質疑這名見證人根本沒禿,仔細看看兩張照片,右邊這張正面照,頭髮少,拍攝時間為6月26日下午15:57分,左邊這張側面照,頭髮濃密,拍攝時間卻是同一天下午15:06分,短短1小時,見證人先前的滿頭黑髮,突然少了一大半,議員說,看起來就像刻意打薄。觸犯廣告不實,最高可罰2500萬元,但議員指出相關單位,互踢皮球,沒人伸出援手,也難怪消費糾紛會層出不窮。
史雲遜 被質疑廣告作假
『聯合晚報╱記者陳珮琦/即時報導』2009.02.05 11:22 am
知名「史雲遜健髮」公司上午被質疑廣告作假,二名被害年輕男子的母親在台北市議員周威佑、吳思瑤的陪同下,指稱她們的兒子分別等了二、三年時間,花了110萬多元買產品、做治療,結果頭髮掉得更多、一點效果都沒有;議員並出示匿名電子郵件,質疑史雲遜廣告作假,代言模特兒只是把頭髮削薄,就當成30天前禿髮模樣,欺騙消費者。
健髮?史雲遜遭指廣告不實
【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】台北市議員周威佑等人昨〈五〉天說,「史雲遜專業健髮」廣告明星健髮照疑為剪髮造假,產品成份經檢驗有99%為水與酒精,業者疑觸法。史雲遜自救會諮詢律師說,受害者可向業者求償。
台北市議員周威佑、吳思瑤、史雲遜產品使用者家屬與律師徐松龍上午在市議會召開記者會,出示民眾檢舉提供史雲遜公司「健髮明星」健髮前與健髮後照片,竟是以剪髮打薄做為健髮前的禿頭模樣,待一個月頭髮長長後做為健髮的成功案例,明顯廣告造假、不實。
吳思瑤說,史雲遜公司宣稱健髮產品有療效,但販售的洗髮精、護髮乳包裝卻無衛生主管機關認證,200多名產品使用受害者已組成自救會,要求行政院公平會與衛生署出面處理,中央卻互踢皮球,至今無結果。
史雲遜公司發言人何金芳否認廣告不實,表示針對外界指控的相關聲明已陳述在公司網站上。聲明稿指出,產品配方依不同頭皮狀態提供不同配方,成分並經實驗室精密計算,標示在外包裝上,公司提供的服務為累積數十年經驗的完整專業護理課程。
史雲遜自救會諮詢律師徐松龍表示,有民眾使用史雲遜產品後,感受不到效果,將產品送檢後發現99%為水與酒精,有學者認為產品沒有療效,長期使用還會導致頭皮過敏。
由於史雲遜公司指稱,健髮須長期使用,加上產品價格不低,自救會成員少則花費新台幣20萬元,多則上百萬元,他建議受害民眾可具體向史雲遜公司求償。
台北市政府消保官嚴浩芬指出,若廠商以不實廣告吸引消費者購買,依公平交易法最重可裁罰新台幣2500萬元,市府消保官室收到消費者申訴案件後,會將相關事證函送檢方與行政院公平會處分。
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指出,史雲遜公司標榜以產品儀器與檢測提供服務,不過,洗、潤髮產品多屬「一般化粧品」,不含藥物,不須向衛生署申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,目前市售產品僅有使用在局部的「落健」含藥劑成份。
衛生局強調,去年底已派員稽查史雲遜公司的健髮場所,了解是否涉及醫療行為,目前未發現違法事證。若業者有醫療廣告召來醫療行為,衛生局可依醫療法開罰5萬元。 2009/02/05
史雲遜造假 公平會早已盯上!
【記者郭泰淵台北報導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昨(五)日表示,有關媒體報導英屬維京群島商史雲遜護髮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史雲遜公司)被質疑廣告造假,消費者花費110萬元購買產品及治療卻無任何療效乙事,依該會81年3月19日與行政院衛生署之協調結論:「(一)不實標示與廣告案件:1.公平交易法與衛生署主管之食品衛生管理法、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有關標示、廣告之規定,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,由衛生署掌管。」所以廣告若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,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,應優先適用藥事法或醫療法等規範;若非涉醫療效能之誇大不實宣稱,始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。
公平會表示,史雲遜公司94年及95年間曾刊登廣告,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療法為由予以處分。近來史雲遜公司於電視媒體所刊登之廣告,則以「90天頭髮有奇蹟」等類似用語為訴求,並刊登「賴先生」、「王先生」等人治療「前」頭髮稀疏及治療「後」頭髮明顯增多的圖片相互比對,其整體廣告內容給予消費者之印象,亦同樣有影射其服務或產品具有「生髮」或「治療禿頭」的效果之虞,公平會爰於97年底陸續將相關檢舉資料及廣告移送衛生署處理。
公平會指出,基於前揭協調結論之立場,該會最近再於98年1月16日發函衛生署,請其就史雲遜公司所刊登之廣告是否有影射「生髮」效果,及「治療禿頭」是否屬於醫療行為乙節表示專業意見,倘本案廣告確實涉及醫療行為則應由衛生署處理,若未涉及療效,再依協調結論由公平會辦理。 |